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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发改委制定细则 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4-09-19访问次数:

 自国家发改委以6号令颁布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来,湖南省发改委积极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不断创新机制,保障职责履行,有效提升节能评估水平。

 
    通过制定细则,严格落实6号令和省细则。根据6号令和省细则,在研究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节能法、省节能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发改委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发改委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节能审查范围,并将节能审查作为项目立项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建立了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同时,明确规范,加强能评机构管理,根据6号和省细则,参考相关省市做法,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能评机构进行了登记备案,打破了区域限制,基本满足了专业需要,且保障了机构质量。通过落实经费,增强能评的独立性、公正性,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付费,能避免能评机构受制于项目单位的情况,保障能评的独立、公正。湖南省发改委2011年明确实施细则,争取2012年财政预算专项经费30万元,此后逐年增长至2014年90万元。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支付标准,明确扣减或扣除能评费用的情况,明确支付程序,以能评委托单为依据进行结算,加强了能评费用的规范管理。
 
    同时,积极确认行政处罚权,明确和强化执法保障,在市级行政处罚权梳理中,市发改委厘清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的关系,依据节能法、省节能条例、国家发改委6号令,使节能审查处罚权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确认为市发改委市级行政处罚权,为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和行政处罚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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