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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节能材料备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4-03-25访问次数: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包括以下范围:

1  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产品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

2  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入户门等;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如: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

4  其他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生活用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

二、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可在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推广应用。采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

三、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长沙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

四、申报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产品(材料)国家、行业或我省的技术标准要求。

3、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要求。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认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鉴定评审意见为准。

4、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应通过市节能新墙办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向市节能新墙办提交《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要求见附件,申报书在网站下载)。

六、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有不符合项。

七、受理备案申请后,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认定条件组织现场查勘,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八、经现场查勘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长沙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制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九、 《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备案证明》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布:

1、备案产品(材料)备案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2、提交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

3、产品(材料)生产地点、主要原材料或主要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4、因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5、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明》或制作虚假《备案证明》;

6、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换证手续。

十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验备案情况,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查验所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备案证明》。

十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办证(换证)费用、证件工本费、手续费。

十三、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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